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七条已修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