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代表提出涉及检举、申诉或者控告等内容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提供具体的事实和依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