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五条已修改代表单独、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书面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由明确,内容具体,一事一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