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依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