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