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规定所指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议案;(三)闭会期间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