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规定所指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议案;

(三)闭会期间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