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