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四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时,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