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六条已修改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