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