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