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二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确定办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并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