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对退、离休老年人的各项待遇,不得降低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