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于闭会之日或者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并于收到之日起十四日内交办。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