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