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深入承办单位,了解检查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会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