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进行工作评议或者述职评议时,应当将被评议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列为评议的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