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和协调,并负责答复;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协同办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