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研究办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负责人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