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认真研究处理,保证办理质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