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