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二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办理程序,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