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同时抄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