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