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一)认真贯彻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保护、发展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主动检举、制止破坏行为,对保护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点)的资源和设施有功的;

(四)热爱自然保护事业,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连续从事自然保护工作十五年以上,在保护区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