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