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擅自扩大或变更生产小区范围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