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采集物和采集工具,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