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立第十四条已修改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中期建设发展规划,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按规定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保护区各项建设和区内乡村规划建设,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进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