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立第十三条已修改保护区建立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资源情况,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实验区可以划分旅游小区和生产小区等,并将划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小型的保护区,可不划定实验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