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