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