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