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平战结合的方针。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民用地下工程建设与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补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