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群众防空组织所需防核、防化和防生物武器等特种装备器材经费及集中脱产训练的生活补助费、办公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承担。其他设备设施、器材和参训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组建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