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方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