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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