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