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四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已修改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