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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