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四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已修改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