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第十五条已修改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