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