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