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