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