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