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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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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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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