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使用变造、伪造、套用车辆号牌,使用检测不合格、报废或者拼装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