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使用变造、伪造、套用车辆号牌,使用检测不合格、报废或者拼装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