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票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