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新增、调整运营线路、车辆数量的,应当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于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出行需求,可以指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开通相关线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