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取消经营权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持公共客运的连续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